序号 | 执法类别 | 职权名称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制度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2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违法案件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3 | 行政处罚 | 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6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 |
7 | 行政处罚 |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二十九条 |
8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合符规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9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1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改)第七十六条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7年修改)第七十七条 |
12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改)第八十二条 |
13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9年修改)第八十三条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20年修改)第八十四条 |
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3年11月公布),第三十二条 |
16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经济运行和产业协调股(沙河市电力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
1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 经济运行和产业协调股(沙河市电力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
1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股(经济体制改革股) |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9 | 行政检查 | 粮食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与执法督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0 | 行政检查 | 全市电力行业的监督管理 | 经济运行和产业协调股(沙河市电力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第四条 |
21 | 行政检查 | 节能监察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22 | 行政检查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23 | 行政检查 | 限额以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年检 | 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股(经济体制改革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
24 | 行政检查 |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五(一) |
25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 | 固定资产投资股(能源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股)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五(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