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住建局
名 称: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31)号
发文日期:2020-09-18
文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住建)罚字(2020)第(031)号
当事人:河北江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田安西路48号
法人代表:刘*雷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89********
经查明:由你公司施工的位于沙河市田安路东侧、和谐大街北侧的剑桥公馆二期8#9#楼、S1、S2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现场土方作业未开启雾炮进行湿法作业,非作业面裸露土方苫盖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执罚单位: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单位: 沙河市财政局收费管理科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
账号:100148536272 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东段路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 台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8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