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住建局
名 称: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039)号
发文日期:2020-10-14
文 号: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住建)罚字(2020)第(039)号
当事人:党*
地 址:河南省上攀县党店镇新田村12号
联系电话:135***93023
经查明:由你中标并负责拆迁的河北迎新集团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拆迁现场覆盖不严,无洒水,扬尘治理措施不完善,产生扬尘污染,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执罚单位: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单位: 沙河市财政局收费管理科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
账号:100148536272 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东段路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4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