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1 号
当事人:赵永 地址: 黑龙江省依安县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本机关于 2017 年5月4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5月4日8时10分,在沙河市人民大街与东环交叉口占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销售商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壹佰元(100元)
2、 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5月13 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2号
当事人: 李利召 地址: 沙河市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本机关于 2017 年5月4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5月4日8时20分,在沙河市京广路平安医院南行200米路西段,占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销售商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壹佰 元(100元)
2、 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5月13 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3号
当事人: 裴爱国 地址: 沙河市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本机关于 2017 年5月4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5月4日8时30分,在沙河市太行街西段占用公共场地加工商品,销售商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贰佰 元(200元)
2、 立即停止占道加工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5月13 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4号
当事人: 李士学 地址: 沙河市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本机关于 2017 年5月4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5月4日9时00分,在沙河市健康街东段占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销售商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壹佰元(100元)
2、 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5月13 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5号
当事人:樊新亮 地址: 沙河市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本机关于 2017 年5月11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5月11日8时20分,在沙河市太行街西段占用公共场地加工商品、销售商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贰佰元(200元)
2、立即停止占道加工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 5月17 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6 号
当事人:吴丽敏 地址: 沙河市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本机关于 2017 年5月11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5月11日08时45分,在沙河市迎新街东段,占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销售物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壹佰元(100元)
2、 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5月17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7号
当事人:王桃星 地址: 邯郸永年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本机关于 2017 年6月12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6月12日8时10分,在沙河市南道口爱玛电动车门前,占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大量销售电动车。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壹佰元(100元)
2、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 7月 7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8号
当事人:殷力杰 地址: 沙河市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本机关于 2017 年6月13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6月12日21时12分,在沙河市京广路康桥水榭门前,占用公共场地加工、制作、露天烧烤、销售烧烤。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四十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贰佰元(200元)
2、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 7月7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监 罚决字[2017]第009 号
当事人:张浩杰 地址: 沙河市白塔镇李家庄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本机关于 2017 年6月23日对你(单位) 于2017年6月23日8时41分,在沙河市健康街葛村农贸市场,占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销售衣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列》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壹佰元(100元)
2、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人民大街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4016201
(印章)
2017年7月 7日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1号
当事人: 杨延鹏 地址: 邯郸市邯郸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对你(单位) 杨延鹏 冀DF0545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DF0545大货车于2017年1月13日在 西环路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6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3000 元(叁仟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1月13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2号
当事人: 左书薄 地址: 邢台县晏家屯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3月2日对你(单位) 左书博 冀EL2363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L2363 大货车于2017年3月2日在 纬三路运送散装货物(石灰粉)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3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1500 元(壹仟伍佰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3月2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3号
当事人: 李鹏飞 地址: 沙河市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3月3日对你(单位) 李鹏飞 冀EF8007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F8007 大货车于2017年3月3日在 纬三路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2000 元( 贰仟元 )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3月3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4号
当事人: 周海书 地址: 沙河市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3月31日对你(单位) 周海书 冀EF7268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F7268 大货车于2017年3月31日在纬三路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2000 元(贰仟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3月31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5号
当事人: 王书星 地址: 邯郸市鸡泽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3月31日对你(单位) 王书星 冀EL2827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L2827 大货车于2017 年3月31日在 纬三路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1000 元(壹仟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3月31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6号
当事人: 元伟刚 地址: 沙河市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5月24日对你(单位) 元伟刚 冀A23598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A23598 大货车于2017年5月24日在 东环路运送散装货物(土)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3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1500 元(壹仟伍佰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5月24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7号
当事人: 闫新堂 地址: 邢台市临城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6月6日对你(单位) 闫新堂 冀EL5177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L5177 大货车于2017年6月6日在 纬三路 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2000 元(贰仟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6月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8号
当事人: 陈彦增 地址: 邢台市隆尧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6月26日对你(单位) 陈彦增 冀EM8660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M8660 大货车于2017年6月26日在 纬三路 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2000 元( 贰仟元 )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6月2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09号
当事人: 蔺兆佳 地址: 邢台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9月6日对你(单位) 蔺兆佳 冀EM8970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M8970 大货车于2017年9月6日在 南环路 运送散装货物(石子)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7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3500 元( 叁仟伍佰元 )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9月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10号
当事人: 赵江波 地址: 沙河市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9月6日对你(单位) 赵江波 冀DK6965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DK6965 大货车于2017年9月6日在 西环路 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1000 元(壹仟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9月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11号
当事人: 张海兵 地址: 河北省武安市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9月6日对你(单位) 张海兵 冀DR4191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DR4191 大货车于2017年9月6日在 东环路 运送散装货物(石子)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2000 元(贰仟元 )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9月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12号
当事人: 陈士信 地址: 邯郸县鸡泽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9月6日对你(单位) 陈士信 冀EC1957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C9157 大货车于2017年9月6日在 西环路 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3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1500 元(壹仟伍佰元)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9月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13号
当事人: 刘龙凤 地址: 邢台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9月6日对你(单位) 刘龙凤 冀EF7227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EF7227 大货车于2017年9月6日在 宋璟路运送散装货物(石子)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2000 元( 贰仟元 )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9月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14号
当事人: 郝燕翔 地址: 武安市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9月6日对你(单位) 郝燕翔 冀DK7604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DK7604 大货车于2017年9月6日在 西环路运送散装货物(煤泥)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4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2000 元( 贰仟元 )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9月6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联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城交 罚决字[2017]第00015号
当事人: 欧帅 地址: 邯郸市成安县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17年9月8日对你(单位) 欧帅 冀DQ1227 大货车沿路抛洒漏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冀DQ1227 大货车于2017年9月8日在 南环路 运送散装货物(沙)时,没有进行密封、覆盖、包扎、外形不完好,造成泄漏,污染城市道路3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照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 1500 元( 壹仟伍佰元 )
2、立即清除遗撒货物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 银行,地址 中国银行沙河支行(人民大街) 账号 10014853627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16201-07
(印章)
2017年9月8日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319-878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