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专为执法人员配备的进行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日常巡视、抢险施救、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执勤用语、动作。
第三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室内询问时,音像记录设备的放置位置应当能够清晰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正面图像及声音。
第四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五条 主管法制的科室应当定期抽取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建立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资料保管、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县政府法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执法监督并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