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质监管理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知识等。
第三条 教育培训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等方法。通过“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选送人员到省局和市局跟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 教育培训对象:
(一)各办案机构所有法制审核员必须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其他执法人员可自愿参加培训、考试。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年终个人考核。
第五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业务学习台帐。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各办案机构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法制审核人员岗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