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综合股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三条 综合股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各执法科室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综合股保管。综合股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