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沙河市鑫一行超市销售的“沙河梦.水晶酒”,生产日期:2023-5-18;标称生产者:邢台湡水酒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 /T 10781.1-2021《白酒质量标准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SP2024CJ06991。
经对邢台湡水酒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检验记录齐全,现场抽取同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判定不是生产环节原因。
经对沙河市鑫一行超市立案调查,超市对产品储存不当,造成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822400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