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沙 林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中电电气集团沙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05820000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某键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凤凰街中段南侧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沙河市綦村镇后坡村北建设两所办公用房,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经鉴定,所占用的土地为林地,地类属性为荒山,面积合计1172平方米,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林地鉴定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172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720元(壹万壹千柒佰贰拾元整);
2. 限2017年7月1日之前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沙河市中国 银行(账号: 10014853627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 或者 邢台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