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2) | |||||||||||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种类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的履行方式 | 处罚机关 |
11 | 沙市监处字[2017]56号 |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 沙河市潘佳驴肉中式快餐店(李书英) | 2017年7月17日 | 罚款 | 李书英(沙河市潘家驴肉中式快餐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局于4月18日对你快餐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沙市监责改通字[2017]56号),要求在4月17日前进行整改, 2017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快餐店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沙市监处字[2017]65号 | 违法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不达标案 | 沙河市畅亚饮品经销有限公司 | 2017年5月11日 | 罚款 | 2017年4月5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沙河市畅亚饮品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食品厂车间入口处无防暑板、未使用灭蝇灯;加工车间卫生状况差;原料库、配料间物品摆放凌乱,原料未离墙离地,更衣间堆放杂物。 | 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整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沙市监处字[2017]66号 | 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案 | 沙河市十里亭魏红军卫生室 | 2017年5月9日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2017年4月11日,沙河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十里亭王岗村魏红军卫生室检查时,现场发现1张购进彭大夫无敌止痛涂剂手开票,票据载明当事人以80元/瓶购进彭大夫无敌止痛涂8瓶。经查,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批药品的来源合法,也无法提供发票及货质证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上缴国库;2、罚款1320元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沙市监处字[2016]68号 | 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购进药品案 | 沙河市协和医院 | 吴建成 | 2017年5月26日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4日在沙河市协和医院药房内查扣购进药品票据一张,显示购进生精片二十盒,购进每盒42元。经调查票据证实该医院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已经全部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2、罚款2000元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沙市监处字[2017]84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郑志军 | 2017年3月21日 | 罚款 | 2017年2月7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蝉房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蝉房乡蝉房村检查时发现,一小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郑志军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2017年2月17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蝉房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郑志军仍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6 | 沙市监处字[2017]85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张苏风 | 2017年3月27日 | 罚款 | 2017年2月13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蝉房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蝉房乡蝉房村检查时发现,一小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张苏风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2017年2月23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蝉房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苏风仍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7 | 沙市监处字[2016]96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李超 | 2017年6月12日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2017年4月12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塔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白塔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小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该店面积45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李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2017年4月27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超仍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8 | 沙市监处字[2017]97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王艳 | 2017年6月12日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2017年4月12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塔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白塔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小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该店面积30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王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2017年4月27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艳仍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9 | 沙市监处字[2017]126号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沙河市私立冀南附属中专幼儿园 | 朱爱芳 | 2017年7月6日 | 罚款 | 2017年5月23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庄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周庄办京广路19号沙河市私立冀南附属中专幼儿园进行检查中发现,该食堂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当即对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沙市监责改通字[2017]126号),要求在6月16日前进行整改, 2017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食堂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