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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4)

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打印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4)
序号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处罚日期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37 (冀沙)质监罚字【2016】T010 沙河市利华气体有限公司在用的液体二氧化碳的压力表未按规定检验且逾期不改案 张双学 2016.7.4 20166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利华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液体二氧化碳的压力表未按规定定期检验,6月1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未整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8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26 沙河市第二运输公司加油站计量作弊案 郑志明 2016.7.19 20166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第二运输公司加油站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在用的4台加油机主板均外挂有模块电路板一块。 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元整,并处罚款壹千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9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25 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案 霍红印 2016.7.19 201631日,接群众举报,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抽取样品检验,经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柒佰伍拾元,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计壹万陆仟贰佰五十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0 (冀沙)质监罚字【2016】Z003 河北宏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外包装无警示标志案 张矿杰 2016.6.25 20165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宏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工业硫磺,现场存放的工业硫磺外包装袋上无警示标志,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24日再次检查时该公司现场存放的工业硫磺外包装上仍无警示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计肆万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1 (冀沙)质监罚字【2016】T011 沙河市白塔液化气站储气罐未按规定校验且逾期未改案 纪兴林 2016.7.10 20166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白塔液化气站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在用的储气罐的压力表未按规定定期检验,6月2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未整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储气罐,处以罚款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 (冀沙)质监罚字【2016】T005 沙河市旺之源液化气站在用储气罐安全阀未按规定校验且逾期未改案 李君明 2016.7.19 2016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旺之源液化气站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在用的储气罐的安全阀未按规定定期检验,6月24日再次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未整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储气罐,处以罚款壹万五仟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3 (冀沙)质监罚字【2016】T006 沙河市迎新供气站在用储气罐安全阀未按规定校验且逾期未改案 郝进兴 2016.7.17 20166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迎新液化气站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在用的储气罐的安全阀未按规定定期检验,6月24日再次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未整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储气罐,处以罚款壹万五仟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4 (冀沙)质监罚字【2016】Z004 沙河市赛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案 刘会平 2016.8.5 沙河市赛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在2016年第一季度省级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陆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5 (冀沙)质监罚字【2016】T016 沙河市朗晟陶瓷有限公司气瓶销售点销售无制造许可单位气瓶案 翟乃刚 2016.10.9 20169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朗晟陶瓷有限公司气瓶销售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气瓶销售点销售的气瓶无制造单位许可证明,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同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厂巡查销售点整改情况,发现该单位拒不改正。 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