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3) | ||||||||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处罚日期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23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15号 | 沙河市旺之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李君明 | 2016.4.26 | 201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沙河市旺之源液化气站销售的民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差,不好用,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供气站现场进行了抽样,经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八十罚款计壹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4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16号 | 沙河市鑫隆水泥矿渣粉厂无产品标准生产案 | 张桂民 | 2016.4.26 | 2016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鑫隆水泥矿渣粉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矿渣粉无产品执行标准 | 违反了《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罚款计壹万捌仟元整,对责任人处以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5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11号 | 沙河市鼎鑫门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逾期拒不改正案 | 李在法 | 2016.4.26 | 201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鼎鑫门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整改情况,该单位未改正。 | 违反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6 | (冀沙)质监罚字【2016】Z002号 |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案 | 张成文 | 2016.5.16 | 201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聚酯瓶,在该公司化验室检查时发现聚酯瓶原始记录和化验单不符合,化验员签名前后笔迹不一致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责令改正,处壹万元罚款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7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17号 | 沙河市恒森涂布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赵志忠 | 2016.5.19 | 2016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沙河市恒森涂布纸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板纸存在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抽取样品检验,经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计贰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8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20号 | 沙河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纱管纸外包装无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名和厂址且拒不改正案 | 梁景涛 | 2016.5.19 | 2016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纱管纸外包装无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名和厂址,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在收到责令通知书后7日内未改正。 | 违反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计捌仟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9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22号 | 沙河市李孟江营业磅房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案 | 李孟江 | 2016.6.2 | 201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李孟江营业磅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磅房在用的电子汽车衡未经计量检定,从事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 | 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使用,检定合格后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玖仟伍佰元整,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30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18号 | 沙河市上关联营加油站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案 | 张聚田 | 2016.6.7 | 201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上关联营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油站在用的电子汽车衡未经计量检定且对过磅计量收费。 | 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使用,检定合格后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元整,并处罚款壹千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31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19号 | 沙河市蓝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李现军 | 2106.5.30 | 2016年3月4日,接群众举报,沙河市蓝天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箱板纸存在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抽取样品检验,经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计壹万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32 | (冀沙)质监罚字【2016】J021号 | 沙河市恒源造纸厂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案 | 姚进财 | 2016.6.8 | 2016年3月2日,接群众举报,沙河市恒源造纸厂一车间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一车间现场进行了抽取样品检验,经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计叁万捌仟元整,上缴国库 | 沙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