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1) | |||||||||||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种类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的履行方式 | 处罚机关 |
1 | 沙市监处字[2016]446号 | 未取得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高现峰 | 2016年12月30日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2016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于沙河市五里碑路口的鸿鑫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30日日前改正违法行为。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饭店进行了检查,其仍未办理登记证。 | 违法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沙市监处字[2016]447号 | 未取得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卫军朝 | 2016年12月30日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2016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于沙河市五里碑路口的鸿鑫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2月6日日前改正违法行为。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饭店进行了检查,其仍未办理登记证。 | 违法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沙市监处字[2017]1 号 | 房销售假药案 | 沙河市顺德大药 | 韩先凤 | 2017年3月7日 | 1、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 | 2017年1月4日,我局接到沙河市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及沙河市顺德大药房销售假药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显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做犯罪处理。经我局调查:沙河市顺德大药房于2014年4月30日从一外地人手中购进10盒“追风透骨乌梢蛇蝮蛇胶囊”12盒“痹痛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经省食药局认定“按假药论处”。至查货时,未销售一盒,除鉴定用去2盒“追风”4盒“痹痛”外,其余已全部销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1、处药品货值金额340元的5倍罚款1700元; 2、责令停业整顿三天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沙市监处字[2017]6 号 | 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沙河市火火麻辣香锅店 | 高辛 | 2017年3月29日 | 1、没收违法经营无标签粉条五公斤。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2017年3月1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沙河市火火麻辣香锅店进行了检查,在其主操作间内发现有无标签的粉条五公斤。当日经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延明副局长批准立案,由李霄峰、牛增彬二同志负责调查,现已查明,截至被查出时,当事人经营使用无标签的粉条尚未使用,并没有获得盈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没收违法经营无标签粉条五公斤。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沙市监处字[2017]12 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王玉洁 | 2017年3月28日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2017年2月20日,桥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位于沙河市正招村豆腐丝加工坊进行检查时发现王玉洁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加工坊进行了检查,其仍未办理登记证。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伍佰元(6500元); 2.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沙市监处字[2017]21 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张卫修 | 2017年3月23日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2017年2月25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綦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十里亭路口西检查中发现,张卫修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张卫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进行整改。2017年3月9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綦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卫修仍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1000元);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沙市监处字[2017]22 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张学钢 | 2017年3月23日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2017年2月25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綦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十里亭路口西检查中发现,张学钢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张学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进行整改。2017年3月9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綦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学钢仍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1000元)。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沙市监处字[2017]23 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施政伟 | 2017年3月23日 | 罚款 | 2017年3月9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綦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十里亭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施政伟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于2017年以来,擅自在沙河市十里亭市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到被查处时,当事人未获利。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沙市监处字[2017]24 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孟令滕 | 2017年3月23日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2017年3月9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綦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十里亭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施政伟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于2017年以来,擅自在沙河市十里亭市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到被查处时,当事人获利600元。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沙市监处字[2017]37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张保廷 | 2017/3/23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2017年4月11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桥西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西环和南环交叉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张保廷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于2017年以来,擅自在沙河市西环和南环交叉口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到被查处时,当事人获利3500元。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