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处罚日期 | 处罚种类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的履行方式 | 处罚机关 |
20 | 沙市监处字[2017]86号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邢台汇之康医药贸易连锁有限公司康源药房 | 2017年5月30日 | 罚款 | 2017年4月28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汇之康医药贸易连锁有限公司康源药房检查,发现该药房仍存在从非其连锁总部采购药品且登记不完全情况。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查明邢台汇之康医药贸易连锁有限公司康源药房在2017年4月15日至4月28日间,存在从非其连锁总部采购药品行为,且在2017年4月14日因同类情形,被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又因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非其连锁总部采购药品且记录不完全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罚款柒仟元(7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1 | 沙市监处字[2017]138号 | 经营标签不全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张入江 | 2017年7月26日 | 1、没收违法经营物品;2、罚款 | 2017年6月27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河市赵泗水村曹庄路口的沙河市张育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有标明枣庄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壹佰罐“心上佳”芒果汁饮料及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贰佰罐“兔巴哥”核桃花生露饮料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枣庄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上佳”果汁饮料共100罐,每罐1.2元,共计120元;山东兔八哥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兔八哥”核桃花生露共200罐,每罐1.5元,共计300元。二者货值共计5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 1.没收“心上佳”果汁饮料100罐;“兔八哥”核桃花生露200罐。 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2 | 沙市监处字[2017]142号 | 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王东生(沙河市葛村农贸市场东生干调批发门市) | 2017年7月28日 | 1、没收违法违法经营物品;2、罚款 | 2017年7月10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沙河市葛村农贸市场东生干调批发门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含量1.5L的醋7桶无标签。经立案调查,查明:截至被查出时,当事人经营含量1.5L的醋尚未销售,并没有获得盈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没收违法经营无标签含量1.5L的醋7桶。 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3 | 沙市监处字[2017]143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程中伟 | 2017年7月28日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当事人程中伟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于2017年5月20日以来,擅自在沙河市葛村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到2017年7月12日被查处时,程中伟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共获利3500元。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2、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4 | 沙市监处字[2017]156号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 沙河市第一中学(第三食堂) | 2017年7月26日 | 罚款 | 2017年6月2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庄所执法人员在沙河市人民大街路北沙河市第一中学(第三食堂)进行检查中发现,该食堂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当即对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沙市监责改通字[2017]156号),要求在6月27日前进行整改, 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食堂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5 | 沙市监处字[2017]160号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李福路 | 2017年8月3日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2017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在沙河市329省道路北当事人李福路从事驴肉火烧经营未按规定取得小餐饮登记证,随即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中,当事人李福路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 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6 | 沙市监处字[2017]218号 | 无证经营药品 | 王现刚 | 2017年10月20日 | 1、没收违法经营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当事人王现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初以来,擅自在沙河市孔庄村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到被查处时,当事人购进药品货值共计1800元,已销售药品4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上缴国库; 3、罚款3600元,上缴国库。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7 | 沙市监处字[2017]238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沙河市十里亭镇卫生院 | 2017年10月13日 | 1、没收违法经营物品;2、罚款 | 2017年9月14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沙河市十里亭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化验室试剂柜内存有山东科里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TG”半盒,内有规格为4×60ml的试剂3瓶,生产许可证号为: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014号;注册证编号/技术要求编号为:鲁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00459号;生产日期为20160520,有效期为20170519,已过期。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因疏忽管理,导致化验室内的医疗器械过期而未及时发现。截至被查处时,该单位化验室试剂柜内仍有过期的“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TG”半盒,内有规格为4×60ml的试剂3瓶。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TG”半盒; 2、罚款叁万元(30000元)整,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