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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号 (森林公安)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林业局 打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沙林森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 董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2年8月25日

身份证号码13222219520825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沙河市桥东办杜一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7年11月12日早,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杜一村北大坝北侧自家退耕还林地内21棵杨树伐倒,意图变卖;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林业技术人员对21棵伐倒树木进行技术鉴定,折合立木材积2.504立方米;执法人员经调查木材市场,每立方米杨树价值4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鉴定报告、本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2018年4月1日之前补种滥伐株数21棵5倍的树木105棵;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计3004元(叁仟零肆元)(2.504立方米×400元×3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沙河市中国 银行(账号:  10014853627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沙河市人民政府  或者 邢台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沙河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