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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02)号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住建局 打印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沙住建)罚字(2020)第(002)号

当事人:沙河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西段路北                     

法人代表:王*涛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0319-88***98        

经查明:你公司施工的位于沙河市十里亭村西、邢都公路东侧、赞孔路北侧的驿亭新镇7#、9#住宅楼工程,在邢台市2019年-2020年秋冬季第三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工地周边围挡不严、工地地面和施工场地硬化不完全,产生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人民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执罚单位: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单位: 沙河市财政局收费管理科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                     

帐号:1001485***72 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东段路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24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