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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14)号

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住建局 打印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沙住建)罚字(2020)第(014)号

当事人:邯郸市政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址: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59号                       

法人代表:闫*山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509***7508     

经查明:由邯郸市政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沙河市人民医院院内的沙河市人民医院辅助用房工程,该工程1、钩机作业时未规范使用雾炮;2、土方未苫盖严密;3、高温时段喷漆作业,产生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证书、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人民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执罚单位: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单位: 沙河市财政局收费管理科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                     

帐号:1001***36272 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东段路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19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