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17)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来源:住建局 打印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沙住建)罚字(2020)第(017)号

当事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人代表:何*全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8630***288  

经查明:你公司施工的位于沙河市文谦大街、消防队对面的中豪熙湖一期工程,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闲置场地覆盖不严,大面积土方裸露,对我市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扬尘严重,产生扬尘污染。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人民币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执罚单位: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单位: 沙河市财政局收费管理科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                     

帐号:1001***36272 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东段路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 台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717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