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住建)罚字(2020)第(020)号
当事人:邢台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
法人代表:张*苍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1****8827
经查明:由邢台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沙河市普通店南街南侧、规划路西侧子卓.花语城1#-5#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现场管网施工、物料堆放均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面积裸露土地未苫盖、矿石等散体物料未苫盖、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造成扬尘污染,被安监站抽查发现,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该工地负责人积极配合、态度诚恳,积极采取措施,对现场立即进行了全面整改。因此可以减轻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执罚单位: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单位: 沙河市财政局收费管理科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
帐号:1001***36272 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东段路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7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