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20)号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住建局 打印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沙住建)罚字(2020)第(020)号

当事人:邢台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

法人代表:张*苍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1****8827

经查明:邢台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位于沙河市普通店南街南侧、规划路西侧子卓.花语城1#-5#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现场管网施工、物料堆放均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面积裸露土地未苫盖、矿石等散体物料未苫盖、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造成扬尘污染被安监站抽查发现,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的规定,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该工地负责人积极配合、态度诚恳,积极采取措施现场立即进行了全面整改此可以减轻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人民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执罚单位: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单位: 沙河市财政局收费管理科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                     

帐号:1001***36272 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东段路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沙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17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