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许可生效期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6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812Q19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2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6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JQC02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2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6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9WYFG9N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2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6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J5F98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3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6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K4PQ3A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4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6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JTR9XX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5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6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XDFNX7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5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MTJK5D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5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83740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5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NME99R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5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M2H80F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6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M05K7X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6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12KR0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