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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商务局2024年汽车销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部门联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20    来源:商务局 打印

为确保汽车销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规范经营,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我局2024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决定联合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在汽车销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汽车销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检查方式及比例

应用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信息,采取基于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信用风险较低的,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对信用风险较高的,提高检查比例。其中,A、B、C等级和未分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为5%,D、E等级的抽查比例为50%。

四、检查实施部门

本次检查由沙河市商务局、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沙河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实施。检查前,各部门要分别针对本部门的检查事项,组织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讲解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等实务,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和发现问题能力。

五、检查事项内容

本次随机抽查依照我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随机抽查的对象实施如下部门联合检查:

(一)商务部门。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二)生态环境部门。机动车环保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检查。

(三)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六、抽查结果公示渠道及要求

(一)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沙河市政府网和河北行政执法公示网向社会公示,并转报市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检查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并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依法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任务。

七、工作要求

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根据检查计划工作要求,具体细化任务,加强检查人员培训,精心组织、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严格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一次性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检查,杜绝拖延检查时间、多次检查和逾期未检等现象。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建立台账,认真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要充分利用现代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联系人:王瑞肖 0319-878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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