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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人社局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营商环境投诉快速有效解决,现将投诉举报范围和渠道发布如下,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一、投诉举报方式


二、受理范围的情形

1.违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2.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

4.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

5.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

6.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7.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

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9.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

10.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提交应当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12.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3.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14.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15.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16.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17.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未经市场主体允许,公开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18.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19.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20.违法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收益;

21.制定、公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措施;

22.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3.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24.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25.制售假冒伪劣、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

26.以窃取商业秘密、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招投标、商业交易等活动;

27.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

2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9.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30.将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31.利用职权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2.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33.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3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

35.随意变更、撤回、撤销已生效的赋予市场主体权益的行政决定;

36.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

37.使用或者损毁自行保管的查封、扣押的市场主体的财产;

38.对市场主体提供的满足执行要求的或者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财产担保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39.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借报道之名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40.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超期;

41.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

42.水电气暖讯等市政公共工程开展年检、维修、升级等地区性统一服务前不亮明身份;

43.违法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

44.重复执法检查;

45.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2.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3.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已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举报的;

6.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7.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8.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