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3月31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年底前发放完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邢财社〔2022〕101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040元/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3月31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年底前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