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各股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执法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各业务股室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需法制审核的情形时,应当在受理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综合股提交。
第五条 综合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作出。
第七条 局综合股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我局对该执法事项是否具有执法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综合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责任股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综合股对事项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执法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执法事项,建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综合股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责任股室。
第十一条 责任股室收到局综合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责任股室对综合股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综合股复核;综合股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局领导班子移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仍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领导班子批准后,由责任股室按照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并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局各责任股室或者其办理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执法事项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执法事项处理错误的,由办理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