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总机构需依照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需依照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 1份 | 如选择免填单,需携带公章或财务章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