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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税务局 打印

 

【事项描述】

总机构需依照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需依照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1份

如选择免填单,需携带公章或财务章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