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 1份 | 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
丢失其他发票的纳税人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1份 |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1份 | ||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 | 1份 |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将丢失、被盗、毁损发票录入系统,并向纳税人反馈。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