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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发布时间:2016-12-05    来源:民政局 打印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分散供养的1-4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规定的相应比例发给护理费。
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沙河市2015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068调整和补发了我市1-4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分散供养的残疾军人月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月为192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为153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为1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