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是革命老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000多人。市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这些为共和国的建立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革命功臣,2016年中央和省财政再次增加经费,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下达后我局立即按照文件执行相关规定,为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调整和补发了抚恤补助。
日前,河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7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99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2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2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
调整后12月我市2240名各类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补助款共计91万余元,调整幅度环比提高11%,10月、11月补发各项款项合计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