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按照《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始接受办理2017年符合部分60周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和部分60周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申请手续。
文件中部分60周退役士兵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及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村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部分60周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部分60周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和部分60周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享受方式为申请办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各乡镇办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后,通过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录入信息逐级上报审批。现在部分年满60周退役士兵的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20元,部分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过相关待遇的烈士子女补助标准为每月380元,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全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