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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05    来源:国土局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沙河市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冀政转征函》【2017】570号批准为国有土地。

二、该批次用地面积3.9539公顷,涉及4个地块。其中:1号地拟征收白塔镇朱金紫村和王金紫村土地1.2032公顷,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2号地拟征收白塔镇朱金紫村和王金紫村土地0.3442公顷,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3号地拟征收十里亭镇柳沟村和綦村镇西毛村土地2.1790公顷,拟用于工矿仓储用地。4号地拟征收办事处高二村土地0.2275公顷,拟用于工矿仓储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涉及3个区片。第Ⅱ区片,区片价为每公顷139.5万元,面积0.2275公顷。第Ⅲ区片,区片价为每公顷135万元,面积2.5012公顷。第Ⅳ区片,区片价为每公顷129.3万元,面积1.2252公顷。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征地总费用527.8167万元。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