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沙河市2017年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7年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9日《冀政转征函》【2017】591号批准为国有土地。
二、该批次用地面积6.0358公顷,涉及3个地块。其中:1号地拟征收桥西办事处曹三村农用地1.2626公顷,拟用于交通用地;2号地拟转用沙河市林场国有土地3.9999公顷,拟用于工矿仓储用地;3号地拟征收桥东办事处高二村农用地0.7733公顷,拟用于工矿仓储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涉及1个区片。即:沙河市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39.5万元,面积2.0359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89万元,征地总费用288.8981万元。收回国有土地的参照该地块所在的第Ⅰ区片价进行补偿。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