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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评需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7-20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打印
 办理环评需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书)

 

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电子版和文本;登记表类项目取消前置条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进行网上备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3、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的意见;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所需资料经审阅后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原件)。

 

 

咨询电话:8998702

                                   邮箱:shhbc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