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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0    来源:民政局 打印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政策

一、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

2018年,我市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为810元/月;农村集中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为7020元/年,分散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为4800元/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适时提高供养标准。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对象的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申请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情况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四、法定义务人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如何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包括什么?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城乡低保政策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2018年,我市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62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600元/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适时提高保障标准。

二、城乡低保对象范围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共同家庭生活成员

共同家庭成员:指户主、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申请及受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受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五、可以单独申请的情况

困难家庭中,靠父母和其他亲属供养并提出申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纳入低保。

 

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的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以“托底线、救急难”为原则,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生活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按家庭以户为单位救助,不能出现一户多人多次救助,且同一事由一年内不重复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12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

三、申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个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书面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并拿出救助额度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当日将拟救助额度及个人信息汇总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当日审核汇总并报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根据民政局临时救助汇总表及个人信息及时上卡,进行社会化发放。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三无”人员);

(三)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等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一)、(二)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三)、(四)、(五)类人员为一般救助对象。

二、申办流程和申办材料

救助对象出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后,需持医疗救助申办材料向乡镇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乡镇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公示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批。

申办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住院花销发票;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门诊救助需持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票据;

6、家庭财产、收入核算承诺书和乡镇(单位)认定;

7、公示照片、评议记录;

8、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的;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