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2份 | |
2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 |
【办理渠道】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可在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可在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s://ybs.he-n-tax.gov.cn:8888/)。
3.移动终端(https://ybs.he-n-tax.gov.cn:8888/login-web/login扫码下载)。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