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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2 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税务局 打印

【事项描述】

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份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

 

【办理渠道】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可在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可在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s://ybs.he-n-tax.gov.cn:8888/)。

3.移动终端(https://ybs.he-n-tax.gov.cn:8888/login-web/login扫码下载)。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