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
2 | 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1份 |
【办理渠道】
1.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3.电子税务局(https://ybs.he-n-tax.gov.cn:8888/)。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