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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9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税务局 打印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2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可以参照办理“1.1基础信息报告”“8.1清税注销”等事项。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