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发包人(出租人)应当自发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 1份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出租人)上缴承包费(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4.发包人(出租人)没有报告发包出租情况的,发包人(出租人)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