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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0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税务局 打印

【事项描述】

发包人(出租人)应当自发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出租人)上缴承包费(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4.发包人(出租人)没有报告发包出租情况的,发包人(出租人)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