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1份 |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1份 | |
3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 1份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报告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