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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21 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

发布时间:2020-10-09    来源:税务局 打印

【事项描述】

实行社保费明细管理的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后,应当继续分员工进行社会保险费明细信息的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员工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2份

 

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参保单位发生员工变动时

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参保员工信息变更表》

2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员工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参保单位发生员工变动的,税务机关反馈《社会保险费参保员工信息变更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后,缴费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