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实行社保费明细管理的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后,应当继续分员工进行社会保险费明细信息的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员工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 2份 | ||
2 |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参保单位发生员工变动时 | 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参保员工信息变更表》 | 2份 |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员工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参保单位发生员工变动的,税务机关反馈《社会保险费参保员工信息变更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后,缴费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