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因金税盘、税控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 |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
【办理渠道】
1.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自动完成抄报税。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抄报税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为便于完成增值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前进行抄报税。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的,每月仍需登录税控系统抄报税。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