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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49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税务局 打印

【事项描述】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办理渠道】

1.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河北省电子税务局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烟类应税消费品是指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3个子目。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