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7】229号批准,沙河市2017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十里亭镇下解村、西葛泉村、綦村镇东苏庄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7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冀政转征函》【2017】229号批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3.7238公顷,涉及2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征收十里亭镇下解村集体土地3.2582公顷(耕地2.6074公顷、田坎0.4784公顷、未利用地0.1724公顷),征收十里亭镇西葛泉村集体土地0.0715公顷(耕地0.0513公顷、田坎0.0150公顷、未利用地0.0052公顷);2 号地块拟征收綦村镇东苏庄村集体土地0.3941公顷(耕地0.3881公顷、农村道路0.0060公顷), 1号地块拟用于工矿仓储用地、2号地块拟用于住宅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涉及2个区片,即:沙河市征地区片第Ⅲ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35万元,面积3.3297公顷、沙河市征地区片第Ⅳ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29.30万元,面积0.3941公顷、青苗费2.2465万元,征地总费用502.71313万元。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