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7】261号批准,沙河市2017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白塔镇天生村、白塔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7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冀政转征函》【2017】261号批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2.5200公顷,涉及2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征收白塔镇白塔村集体土地1.5649公顷(耕地1.2219公顷、农村道路0.0269公顷、未利用地0.3161公顷),征收白塔镇天生村集体土地0.2930公顷(耕地0.2831公顷、农村道路 0.0099公顷);2 号地块拟征收白塔镇白塔村集体土地0.6621公顷(耕地0.5966公顷、田坎0.0655公顷)。拟用于住宅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涉及1个区片。即:沙河市征地区片第Ⅲ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35万元,面积2.5200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1.25万元,青苗费1.5840万元,征地总费用353.034万元。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