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1457号批准,沙河市2016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周庄办事处冀庄村、高庙村集体土地和沙河市林场国有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6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冀政转征函》【2016】1457号批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1.5635公顷,涉及7个地块。其中:1、2、3号地块拟转用沙河市林场国有土地0.7417公顷,6、7、8号地块拟征收、转用周庄办事处冀庄村0.4563公顷,9号地块拟征收、转用周庄办事处高庙村集体土地0.3655公顷。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涉及1个区片。即:沙河市征地区片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47万元,面积1.5635公顷,征地总费用218.1085万元。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