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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2016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4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1114号批准,沙河市2016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桥东办事处田村、葛村、毛村和留村镇南阳二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6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冀政转征函》【2016】1114号批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11.1052公顷,涉及6个地块。其中:1、2、3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田村集体土地9.7596公顷,4、5号地块拟征收、转用留村镇南阳二村集体土地0.9821公顷,6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葛村0.0297公顷、毛村集体土地0.3338公顷。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涉及2个区片。即:沙河市征地区片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47万元,面积10.1231公顷;邢台市征地区片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21.35万元,面积0.9821公顷,征地总费用1607.2735万元。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