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1344号批准,沙河市2016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周庄办事处冀庄村和王庄村;桥东办事处西杜村;桥东办事处毛村和田村;白塔镇白塔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6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冀政转征函》【2016】1344号批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2.9111公顷,涉及4个地块。1号地拟征收周庄办事处冀庄村土地0.2185公顷、王庄村土地1.0768公顷,位于沙河市纬三路北侧。拟开发用途工矿仓储用地;2号地拟征收桥东办事处西杜村土地0.4694公顷,位于沙河市纬二路北侧。拟开发用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3号地拟征收桥东办事处毛村土地0.5814公顷、田村土地0.0003公顷,位于沙河市机场路东段北侧。拟开发用途住宅用地;4号地拟征收白塔镇白塔村土地0.5647公顷,沙河市329省道北侧,白塔村西侧。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区域区片价进行补偿。即:涉及沙河市3个区片。其中: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47万元,面积0.5817公顷;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39.5万元,面积1.7647公顷;第Ⅲ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35万元,面积0.5647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9万元,青苗费0.42万元,征地总费用409.2401万元。
三、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单位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单位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周庄办事处和桥东办事处、白塔镇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周庄办事处和桥东办事处、白塔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