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1398号批准,沙河市2016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沙河市西毛村、高三村、集体土地;涉及转用沙河市林场国有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6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冀政转征函》【2016】1398号批准。
二、该批次用地共4个地块,用地总面积1.1769公顷(17.65亩)。1号地征收綦村镇西毛村位于纬三路西段路南的集体土地0.5910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29.3.0000万元,用途:工矿仓储;2号地转用沙河市林场位于经五路东侧,纬四路北侧的集体土地0.2725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39.5000万元,用途:工矿仓储;3号地征收桥东办高三村位于高三村村西北的集体土地0.1699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39.5000万元,用途:工矿仓储;4号地征收东办高三村位于高三村村西北的集体土地0.1435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39.5000万元,用途:工矿仓储。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各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