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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2016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09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1397号批准,沙河市2016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周庄办事处高庙村、冀庄村、綦村镇西毛村集体土地、沙河市林场国有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6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冀政转征函》【2016】1397号批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2.1326公顷,涉及4个地块,1号地块拟征收、转用周庄办事处高庙村集体耕地0.3640公顷,用于工矿仓储用地;2号地块拟征收、转用周庄办事处冀庄村集体土地0.3866公顷(其中:耕地0.0820公顷、林地0.3046 公顷),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号地块拟转用沙河市林场国有耕地0.8280公顷,用于工矿仓储用地;4号地块拟征收、转用綦村镇西毛村集体土地0.5540公顷(其中:耕地0.4537公顷、田坎0。1003公顷),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涉及2个区片,沙河市征地区片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39.50万元,面积0.7506公顷,第Ⅳ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29.30公顷,面积0.5540公顷,青苗费0.5420万元,征地总费用176.8829万元。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