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1403号批准,沙河市2016年第35批次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桥东办事处田村范围内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6年第35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冀政转征函》【2016】1403号批准。
二、该批次转用、征收桥东办事处田村位于沙河市东环东侧、田村村南集体耕地2.8857公顷,该批次共涉及1个区片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47.00万元,不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费,征地补偿费共424.1979万元。该批次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各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批次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形式。征收农用地按区片价标准的10%落实了社会保障费用42.4198万元,已交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