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局主要职责
1.依法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措施办法。2.依法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住辖区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3.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活动;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5.依法组织指导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6.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7.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负责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8.贯彻执行国家、省、邢台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9.承担全市食品(含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监督实施。10.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11.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12.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13.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定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安全监管信息。14.负责组织实施执业药剂师资格认定制度的有关工作。15.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16.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17.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场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市场局单位本身、食安办、工商局、食药监局
三、2016 年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收入总计1721.2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721.25万元。在本年收入中,财政拨款收入1721.25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四、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增减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市场局单位本身、食安办、工商局、食药监局
(二)“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增减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41万元。
1.公务接待费3万元:市场局创建食品安全县,接待省局督导组工作人员及邢台各县参观学习25余次,350人次/年。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2万元:本年度招商局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32辆。
3.会议费1.5万元:创建食品安全县召开各项会议5次。
4.培训费4.5万元: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培训会及餐饮企业涉药经营单位人员培训会共5场次。